炸锅了!客户买基金巨亏57万,银行被判全赔!
本案值得所有银行从业人员借鉴、学习和思考
王女士称,自2010年以来一直通过J银行恩济支行购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并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且为J银行恩济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6月2号,J银行理财经理主动向王女士推销一款产品,并要求她到J银行恩济支行营业厅办理。最后,王女士购买了价值96.6万元的理财产品。这款产品是深圳某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整个操作购买的过程中,J银行恩济支行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向王女士告知及解释该理财产品是股票型基金,且为第三方发行的产品,也没有进行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合同签订等事项。
2016年初,王女士要求赎回理财产品,J银行恩济支行告知已亏损30多万元,此时,王女士才明白这款理财产品是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产品。
之后,王女士与J银行恩济支行多次沟通想赎回,但J银行恩济支行要求她继续持有该产品有回本可能。截止2018年3月28号赎回,该产品已亏损57万多元。
王女士认为,是银行违反规定,在明知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情况下,欺骗她买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并由此导致王女士巨大损失。
于是,王女士将J银行恩济支行告上法院。在银行买基金亏了钱?究竟是王女士的错,还是银行的错?一审法院认为,J银行恩济支行向王女士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
在王女士购买涉诉基金的过程中,J银行恩济支行没有向王女士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J银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
一审法院最后判处银行赔偿王女士所有损失,J银行不服,于是二审。二审法院最后认定,J银行恩济支行在明知王翔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的情况下,推介她购买不适宜投资的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存在重大过错。二审维持原判,也就是赔偿原告王女士损失57万6481.95元,除此之外,还得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二审之后,J银行恩济支行还是不服,向北京高院提出再审。北京高院称,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驳回J银行北京恩济支行的再审申请。
J银行到底在哪些环节做错了?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刘远举:
具体来看,J银行在购买的操作环节当中有明显过错,因为这是一款股票型的理财产品,是会亏本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J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客户告知,也没有进行一些风险评估,很明显缺少告知环节。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刘远举:
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银行需要做一个测试,反映客户的学历、收入、资产状况还有客户的风险偏好。高风险客户会在测试中有所反映,银行也会把它作为推荐产品的参考。如果是低风险客户,银行就推荐一些保本但收益低的,如果是偏好高风险的客户,就会推荐一些不保本但收益更高的产品。但在这过程当中,无论推荐什么产品,都要对用户告知清楚,这是基本的底线。 中国银监会其实在2017年就发布过《银行金融机构销售专区的录音录像管理的暂行规定》,就是说所有的过程都应该录音录像,要询问客户是否了解这个产品?是否保本?如果是有风险的产品,客户更要确认了解这款产品。值得一提的是,不久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共计6条。核心内容包括: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刘远举:
这起案件是有普遍意义的,因为它是一个股票型的基金,以前很多理财产品还能够通过各种办法给客户保本,但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后,已经不能这样去做了,也就是说以后客户遇到不保本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银行在销售过程当中的告知行为,就具有更大的普遍意义,在划清责任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我想,银行以后在这方面也会要求的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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